提問內容: |
本局遭遇案例如下,煩請回覆:
高速鐵路工程局委辦本局辦理台中捷運烏日段規劃設計監造案,係屬第三期工程,其中一、二期係由高工局承辦,第一期投標須知中,高工局業明列後續擴充條款:「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其期間至營運通車並完成本計畫止。」故二期亦以後續擴充方式辦理,惟移交本局後,本局承辦單位欲援用前例辦理,並找原廠商議價,由於採購金額頗大,此種作法是否妥適?還請詳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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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按適用本款之規定,以符合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敍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為前提。 2.若經釐清已符合前述規定,機關仍可依招標文件規定評估決定是否依該款規定辦理增購擴充,或另案依採購法第19條規定辦理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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