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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8年06月05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若押標金採用銀行保證函方式,請問是否有制定格式可以下載?
答覆內容: 一、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爰 貴局所諮詢之銀行保證函格式,本項規定並未提及該種類,應不得採用。
二、另依本法第30條第3項規定:「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4條規定:「本辦法有關之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至於制定格式登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頁(http://www.pcc.gov.tw/)之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之項下,可逕上網查詢。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cswu@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