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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4年06月10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福安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本校單槍投影機兩臺遭竊,未見保全公司有具體理賠措施,後於發文催促,惟該公司回覆以不負賠償責任云云。本案雙方似對履約內容顯有差距與爭議,學校除可申請調解或逕行訴訟外,是否有其他管道可以有效且迅速獲得解決?或者需再進一步突顯保全公司卸責之處?如事故發生時發報地點竟非遭竊現場,顯見防護功能不足;又彼謂之安全建議單,更斷不可能因至校拜訪建議後即全然免責。
答覆內容: 依貴校所述,貴校依契約規定要求廠商辦理理賠事宜,而廠商卻為卸責而拒絕履行,則貴校可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將該廠商提報為不良廠商。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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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