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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8年03月30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提問內容: 本廠目前正規劃辦理國內首創之飛灰水洗廠興建工程,由於該工程為新技術設施之設計及興建,國內尚無相關實廠及設計建造資料可供參考,且水洗後飛灰品質與設備需求亦無明確之設計規範及市場機制下,故本廠將採先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基本設計規劃、招標文件製作,並委託辦理後續施工監造後,再依委外規劃內容辦理工程招標之方式進行;唯在目前興建工程建造費用仍需先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規劃評估,故總工程經費尚無法預估及編列前提下(似無法按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委託技術服務費用),委託廠商技術服務費用(包含基本設計規劃、工程招標文件製作、協助審查統包商所送細部設計圖說及施工監造)如何計算據以發包訂約較為合宜,敬請協助說明及指導。
答覆內容: 本案如所述該工程為新技術設施之設計及興建,國內尚無相關實廠及設計建造資料可供參考,致無法明確預估及編列總工程費時,其作業程序與編列方式,請參考工程會編列「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焚化廠工程,可考慮先行辦理本工程之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其服務費用可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4條第1項「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估算適當之服務費用,並於委託服務項目內容,將本工程各方案之比較研究計畫成本估算及經濟效益評估納入辦理,另辦理後續之設計監造採購時應注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規定。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cswu@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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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