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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4年06月08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體育處
提問內容: 本機關以往公開取得作業皆比照公開招標流程辦理,即除了上網公告外,亦準備整套招標資料(含契約書、投標須知、需求說明、與資格審查所需相關文件),於公告時間、地點進行開標、審標、決標(依最低標決標方式),或於資格審查後進行評審會議後議價決標(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現想請問,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以下作業方式是否正確? 一、是否每案件皆需廠商提供投標須知規定之相關資格文件?可否除機關於公告中敘明需投標須知相關文件之案件外,廠商可僅提供報價單或企劃書,機關則可省略資格審查程序,僅就符合需求廠商通知議比價? 二、除明顯與規格或機關要求文件不符之廠商外,是否所有有報價且合於需求的廠商皆須通知參加議比價?例如,機關可否因某廠商報價明顯過高,或其他理由而不通知廠商到場?以上原因須簽准嗎?或者使用單位及採購單位有共識即可? 三、依規定:可於公告中表明需求之案件,則毋須準備招標文件。市府單位是否也適用此規定?又如可不經資格審查(如問題一,廠商可不附資格文件),則簽約時契約書內應備有哪些文件? 四、市府於4.28公佈之公開取得作業流程(分一段式及二段式兩種): (一)二段式開標決標部分:第一段部份,是否只針對電子投標廠商之文件作審查,審查通過後則與一般投標廠商進行第二段程序? (二)流程圖中所謂開標、審標、決標程序,如果問題一答案是肯定的,則將沒有資格審查程序,如此來說這三階段可省略為直接進入議比價而決標嗎? (三)如依問題三,機關可不備招標資料,標單兼切結書及委託書是否在開標前給廠商填寫即可?
答覆內容: 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第1項後段「除公告或招標文件已訂明開標時間地點外,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前述「開標程序」,係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所訂定之程序;惟招標機關仍須依招標公告(或投標須知)所訂定之條件審查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議價。
二、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由招標機關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議價程序,至於是否邀請廠商到場參加比減價,由招標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決定。(工程會88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六七四號解釋函)
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規定,若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而投標廠商仍須依前述公告,備齊所需資料於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中,供招標機關審查;另契約書應備文件視採購標的由招標機關訂定。
四、本府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作業流程:
(一)二段式開標決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允許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遞方式遞送,並視需要於審查後通知擇定之廠商遞送正式文件,非貴機關所述之電子投標。
(二)詳答覆一。
(三)廠商提供之標價應於報價單或企劃書內載明,另比減價委託書部分詳答覆二。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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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