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1.採購案件如屬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依工程會89年9月8日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函函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採限制性招標。
2.依工程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表示有關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不必要限制及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工程,僅回歸「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之限制,另89年9月8日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函一併停止適用。故採實作計價之工程採購因增帳須辦理契約變更其金額未逾原契約金額之50%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
3.惟工程會89年9月8日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函停止適用後,如採實作計價之財物或勞務採購遇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時,應擇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何款規定辦理,惠請釋示。 |
答覆內容: |
本府業於98年2月11日以府工採字第09801405500號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2月5日工程企字第09800038590號函示結果予捷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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