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有關本校委託設計監造案,依「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規定,監造服務履約期限:…二、工程驗收合格後十天內,完成契約約定之所有監造服務工作並完成監造報告書及出具本工程保固期間履行監造責任切結書各2份。目前本校工程早已驗收合格,但本校委託之設計監造單位卻遲了281天才將監造報告書及本工程保固期間履行監造責任切結書送交本校。請問本校是否可依此條文,認定其監造服務期限逾期281日曆天,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服務費用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若不能如此計算,又該如何計算這個部分之懲罰性違約金? |
答覆內容: |
一、經查「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九條第四項:「監造服務履約期限:一、自工程決標日起配合工程相關進度至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日止。二、工程驗收合格後╴日十天內,完成契約約定之所有監造服務工作並完成監造報告書及出具本工程保固期間履行監造責任切結書各╴╴份。」;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乙方未依第9條、第21條第1款約定期限完成作業時,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服務費用千分之一( )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第四十一條:「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南區三樓電話:二七二三九一六一)申請調解;如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不得拒絕參與調解。」 二、所詢疑義屬履約事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並請注意比例原則以及機關是否善盡督導廠商履行契約之責任。 |
電話: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