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有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有以下2個疑義,煩請釋疑,謝謝!
1.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已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府授工採字第○九七三○一九五一○○號函修正,但本校於97年6月以後決標之工程標案,契約中仍放入原有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府工採字第○九六三二○八二二○○號函修正之規定,本校在做物價指數調整時,應依據97年6月之新規定,或仍依據契約上所附之96年12月之舊規定即可?
2.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三、(二)計算方式:1、估驗日當月總指數比較開標當月總指數,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百分之0者,就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款中之直接工程費調整工程款。
因上述計算方式均以估驗日當月總指數為計算基準,因此若承包商於當月因故未提估驗計價之請求,是否跳過未估驗計價之月份,直接以估驗日當月總指數比較開標當月總指數,例如8月決標,9月及10月可估驗卻均未提出估驗,直到11月才提出估驗,是否以11月總指數比較8月總指數來計算?
以上因承包商提出疑慮,因此在此請求釋疑,謝謝!! |
答覆內容: |
一、契約內既已約定物價調整計算方式,應依該約定方式計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按本案諮詢內容所述,仍應依契約中之96年12月19日府工採字第09632082200號函修正之規定辦理。 二、依本府工程契約範本第11條第1款第4目「乙方應按期申請估驗計價…,不得延期辦理。」另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第3、4、5點第(二)款「計算方式」第2目規定,物價調整金額以當期估驗之直接工程費計算,惟如當月份有施作項目而未辦理估驗計價者,後續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計算時,應將各月份施作項目之工程款分別計算後,再分別據以計算各月份之物調款後總計之,以維公允。 三、工程司應依契約規定督商按期辦理估驗作業,尤以應注意不得有任憑廠商擇其有利時點辦理估驗,以提高獲利或降低損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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