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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7年11月2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提問內容: 1.本處受停管處委託辦理一公有停車場整建維護(外牆拉皮)技術服務採購,包括(1)規劃設計技術服務之採購及其履約管理(2)監造技術服務之採購,不含履約管理(因後續工程係由停管處發包,故監造服務履約管理由該處辦理),各分別預算金額為規劃設計服務600萬元,監造服務400萬元 2.本處可否採將該規劃設計與監造二技術服務"合併招標,分別訂約"方式辦理採購(採購金額依細則第六條併計為1000萬元,為查核金額以上採購)?另規劃設計契約由本處擔任契約甲方,監造契約由停管處擔任契約甲方? 3.承上,上開二技術服務契約(規劃設計.監造)於後續履約時如有變更設計.或驗收作業時其核准與監辦係依個別契約金額認定為公告金額以上,抑或全部認定為查核金額以上採購,(因涉及變更設計核准是否需報上級,以及驗收是否需請上級監辦) 4.另停管處於技術服務履約管理時其上級機關是否為交通局?
答覆內容: 一、本案若合併招標並於決標後分別訂定契約,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立法意旨採購金額應併計,並依採購法第12及13條有關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之監辦規定辦理。爰本案所涉各標均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二、機關之採購洽由其他具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者,應依採購法第40條及其細則第42條規定辦理,並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8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320120號函建議,於代辦協議書明訂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
三、洽辦機關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五款「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之規定,將履約管理及驗收結算等事宜一併洽請代辦機關代辦。另有關監辦單位原則係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及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惟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及代辦機關類似單位代行職權。
答覆人: 李智傑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