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1.本處目前預計辦理一工程規劃設計作業,因預算因素無法將該工程之監造併辦理,請問可否將該工程之監造依22條1項7款列為後續擴充項目?
2.承上,如果可以在規劃設計採購案時(準用最有利標,訂有底價)是否須將監造作業列為評選項目之一?
3.廠商"印模單"功用為何?否可列為廠商資格一部份?(涉及未附將列為不合格標) |
答覆內容: |
一、擬後續擴充之項目是否屬「原有採購」、是否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此為是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之條件,宜就實際情形以為適法之處置,並請注意廠商依法是否得執行該後續擴充之項目。 二、以評選方式辦理之採購案,於決標簽約後,不宜追加評選項目以外之範圍,以符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 三、本府府工三字第09305529400號函已取消印模單為投標必要文件,惟依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61及62條與廠商簽訂契約時,應審核廠商簽訂契約之大小章與投標文件是否一致。 |
電話: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