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若委外單位因遭解約,本中心重新招標,請問本中心可否重新修正招標文件〈需求書、契約書、評選須知…等〉之要求,例如:修改有關媒合率或解約的規定,如果修改招標文件內容,被解約的廠商是否會認為不服而有爭議? |
答覆內容: |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二、依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廠商履約若有違反所列情形之一者,招標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是否修改原招標文件內容,機關得依前項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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