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若本廠曾委託廠商以某個軟體(例如:basic)為基礎來設計一個程式(該公司將此程式以XXX軟體來命名作為公司之商品),以控制一些設備。
而目前本廠須在原程式系統之架構下來擴充功能,且希望採以限制性招標加列公告方式辦理(因為可能只有該公司或取得授權之公司來承攬)。
為達到上述之目的,因此就軟體技術採購方面,不知可於招標公告中之廠商基本資格中如何來訂定,或於工作說明書中指定得標廠商須以特定之XXX軟體來進行程式系統之功能擴充(若非原設計公司則須取得授權證明),何者較適合。 |
答覆內容: |
一、投標廠商資格訂定,應視標的性質及需求載明投標廠商業別,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款精神,以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基準,如依採購標的及需求確無限制投標廠商業別之需要,為促競爭請載明「依政府立案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團體、自然人…等」俾利廠商備標及機關審標順遂,避免爭議。
二、有關採購電腦軟硬體後續維修、擴充,請參閱本府96年3月13日府授工採字第09602284000號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4020號函示,於契約明訂:後續擴充工作如涉及原軟硬體廠商之應用程式或軟體或其他第三人之專屬權利,得標廠商應合法取得相關權利,且將上開取得之證明納為履約要件之一。機關並負積極確實察查之義務及落實履約管理之責任,以避免機關或得標廠商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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