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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14年07月2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提問內容: 本所今年主辦勞務委外聯合採購案,屬巨額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之限制性招標(訂底價),以單價決標,想請問可否於招標公告文件中公告底價?
答覆內容: 一、本府106年10月30日府工採字第10632182500號函說明二(一):「限制性招標及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比價或議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2項第3款及其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限制性招標及未達公告金額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之採購案,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採議價程序者,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故上開類型採購案於招標階段尚未能核定底價,無法於招標時公告。」。
二、倘機關以適用、準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採購,欲採單價決標,可參考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42點第7項第2款第2目規定辦理(略以):「採用固定費用(費率)給付者:如低於該固定費用(或費率),則視為投標廠商之自願減價,以該報價總價決標。」。
三、再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二(一)5規定所示(略以):採固定價格給付者,為提升採購效益及評選廠商服務之差異,得將「創意」納入評選項目,以取得較佳之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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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