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長官您好:
一、本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案,該案採複數決標且得標廠商皆為自然人,想請問:依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2款規定,「廠商為自然人時,應提出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但得標的自然人有「退休公務員」或「滿65歲以上」之情形,該些人員有「曾為公教保險人員」或「已請領勞保給付」等原因無法參加勞工保險,是否仍應提出勞保證明文件?
二、承上,另依契約範本第10條第1款略以,「屬自然人ˊˊˊ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亦即廠商除加入勞健保外,也「一定」要在投保人身意外險嗎?若有人員之人身意外險屬於購買其他類保險的附險(約),是否也符合契約規定?
以上問題,敬請長官協助釋疑。 |
答覆內容: |
一、有關「廠商為自然人且依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2款規定提供投保證明文件執行疑義」一節,勞工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查勞動部網站/便民服務/常見問答/勞動關係/勞動契約項下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勞動權益保障問答第12問:「機關如因業務需要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時,如該自然人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強制參加勞工保險之對象,亦非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得準用參加勞工保險之對象,無取得參加勞工保險之證明,可否僅審查其是否確已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即可?」,第3點答覆載明:「基上,如與機關成立承攬契約之自然人因身份確屬無法加保勞工保險者,應敘明無法加保之理由,另仍應審查其是否已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要求依其身份投保適合之社會保險,如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俾避免風險發生時自然人無所適從,或衍生自然人要求機關負責等爭議。」;是以,自然人廠商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強制參加勞工保險之對象,亦非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得準用參加勞工保險之對象,應敘明無法加保之理由,機關應審查是否已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要求依其身份投保適合之社會保險,如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如對勞動法令仍有疑義,請逕洽勞動部或本府勞動局協處。 二、另有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0條第1款執行疑義」,係約定廠商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加強自身意外保障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