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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13年04月23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提問內容: 有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第一次開標因廠商未進入底價,廢標,現進行第二次招標,若開標時僅1家廠商投標 1.需參考廠商報價重新訂底價嗎? 2.若需參考底價,是議價6次? 3.若不需參考底價,是減價6次?3次?
答覆內容: 1.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0月4日工程企字第1100017637號函(公開於該會網站),機關如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採最低標決標,於招標公告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辦理審查決標者,第2次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其底價訂定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非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之規定,爰無須參考廠商之報價重訂底價,該函檢附流程圖併請參閱。
2.承上,依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61點第5款前段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1家或議價方式辦理,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6次。」第2次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者,減價次數為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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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