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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12年11月06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提問內容: 本校107年度專科教室環境改善工程標案,112年4月1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2008608號來函,查有廠商及其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遭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據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本校業於112年5月31日及112年6月19日以雙掛號依函示向該等違法之廠商追討押標金,部分廠商已繳回押標金唯誠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范維禎拒不回應,經向該公司所管轄的新北市地方法院申請強制支付,該院回函此案係因公法所產生之爭議不屬於民事支付命令的範疇,應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函示辦理,但因該函示說明的方式已經多方管道追討,因廠商皆未回覆,目前不知後續追繳的方式應當如何辦理
答覆內容: 一、貴校於接獲工程會來函,並查察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遭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應依「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下稱執行程序)第6點規定,書面通知廠商應記載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追繳之押標金額度等,並附記採購法規定之廠商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使廠商知悉通知內容及其權利。且廠商於接獲貴校通知,如認為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採購法第75 條及第76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二、如上述程序貴校皆已執行完備,且廠商亦拒不回應,可依據執行程序第8點規定,以追繳押標金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署各管轄分署強制執行。
答覆人: 張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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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