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一、本案係為勞務採購資訊系統設計案,原約規範之後續擴充條件為「一、為確保品質及考量技術經驗累積不易,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事宜,後續充擴金額為300萬元整,擴充期間以1年為限。二、後續擴充如以原契約項目單價核算,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非服務增修為項目,應另訂契約內容,辦理相關議價程序。」。
二、本案原約之履約期限已屆滿 (112年3月25日),已完成驗收程序且經驗收合格(112年6月28日),倘本案因政策需求須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之履約期間訂定為「決標次日起1年內」,例如決標日(6月30日),自7月1日起1年內簽訂契約,敬請協助釋示。 |
答覆內容: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4290號函說明2略以:「……;至於後續擴充之總價應注意不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且不得逾原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是以,貴局得依原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敘明之擴充金額、期間或數量上限,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