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本案工作項目含勞務及工程部分,因勞務佔比較高,故以勞務契約辦理招標訂約,並採總包價法。請問其中工程部分,能否參酌工程契約總包價法精神:「實作數量較契約所訂數量增減未逾3%時,契約價金部增減,逾3%部分,依原契約單價增減契約價金,增加逾30%ˊ之部分得調整單價」。 |
答覆內容: |
本案為勞務採購,依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2款「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詳細價目表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爰倘本案非屬上開不得據以請求加價事項,仍得依契約第15條約定洽得標廠商辦理契約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