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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12年05月31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提問內容: 搬遷計畫之執行涉及跨年度,明年預算尚未通過 是否可以今年起一個設計建造的標案,但付款條件明訂有執行才付錢, 未來廠商若有協助監造,用113年的預算去支付監造的錢? 預期112年度支付90%規劃設計費用(112年預算) 113年支付10%規劃設計費用+監造設計費用(2項費用為新增預算尚未通過) 如果可以,本標案辦理決標時與一般情況是否有別? 是否需要辦理保留決標?
答覆內容: 一、所詢疑義,經查「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各機關(基金)辦理採購招標之處理原則」(公開於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得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招標作業,惟招標文件應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及「預算案經市議會審定後,若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時決、廢標之處理方式。」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59點第(四)款已有相關規定。
(二)前款以外計畫,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訂約及覈實支用,並應於投標須知等相關招標文件載明所需經費如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之處理方式。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59點第(五)款亦有相關規定。
二、所詢案件預算編列計畫類別,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建議釐清本案計畫類型,依計畫類型循前揭規定辦理招標作業。
答覆人: 廖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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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