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有關本所人事室因行政中心(A、B棟)大樓耐震能力修繕補強工程,致辦公空間動線改變,擬變更設計,修改出入口、辦公空間移至另一側、敲除木櫃改購置鐵櫃及增設OA屏風暨相關配電設施,是否符合相關採購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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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有關工程契約變更,請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第11點規定之程序辦理,應考量加、減價經費之來源、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適法性及妥適性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之。 二、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情形應符合「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其中之一項次,並依該項次之核准、監辦、備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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