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1.本院月前辦理某工程公開招標,連續3次無廠商投標,日前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1項1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除檢附標單函邀曾到場勘估之廠商到院參加,為增加競爭機制,並刊登公告5天,惟其底價訂定時機,究依其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意旨,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依同細則第1項規定於開標前訂之。
2.另依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意旨,開標時如兩家以上廠商投標,當場先參考廠商之報價,再訂定底價,是否增加廠商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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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1.本府96年3月21日府工採字第09630066600號函「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第貳部分之採購業務諮詢及相關法令執行疑義研析澄釋作業)之公文諮詢、網頁諮詢、電子郵件諮詢及傳真諮詢皆為一級機關之採購疑義釋疑途徑,合先敘明。 2.考量上級機關對對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有督導、監辦及釋宜之權責,本府各一級機關所轄機關、學校如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有執行疑義,應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206502000號函及97年5月23日府工採字第09730935301號函,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上級機關應就所屬機關所提疑義進行研析回復採購機關,若仍有疑義,再由上級機關依前述方式釋疑。 3.本案請 貴院依前揭說明洽詢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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