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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04年08月27日
提問分類: 其它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提問內容: 如何就制度面防制圍標案件?
答覆內容: 圍標行為主要係廠商間為賺取不法利潤之私下行為,本府為有效防範不法情事發生,相關之防制圍標措施說明如下:
一、招標作業階段:
(一)建構公平、公開、透明之採購環境: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應確實依照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將採購資訊公開於主管機關工程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站,並開放電子領標,因廠商24小時均可經由網路領標,除可減少機關人工作業及廠商書面領標往返人力及時間成本,更可避免不法分子於場外阻撓領標,致生圍標之情事。
(二)勵行保密責任制度:採購案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招標機關對於文件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名稱,對於工程規劃內容、發售標單數量、投標廠商名單、核定底價等相關資料,做好保密管制作業,底價應以密件方式呈核訂定,並指定專人密封保管,至開標時間前再行取出,對於重大工程招標時,更應訂定專案機密維護措施全程監控,並督促各業務、主(會)計及政風單位等,應嚴守業務上機密不得任意外洩,避免發生洩密致生不公平競爭情事。
二、開標、決標作業階段:
(一)提升採購專業人員智識:本府設有「採購錯誤態樣案例解析」、「採購監辦作業實務」等實體教育訓練課程,以加強本府所屬機關之採購人員及監辦人員對於開標、審標時之非法態樣認識及依法妥處之能力。並要求各機關採用本府投標須知範本,本須知範本載明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
(二)開標、決標作業現場監控蒐證:機關應預擬防制圍標措施,開標、決標作業時應全程攝錄影監控,如有明顯圍標跡證之採購案件,或於開標前即已知悉可能發生圍標之案件,得以加強監控蒐證發掘圍標事證,發揮制裁及遏阻功能,避免有影響採購公平競爭之情事。
(三)落實沒收不良廠商押標金及停權等處罰制度:機關如發現廠商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並有同法第31條及第101條之情形者,機關應為不良廠商停權處分,並同時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以有效汰除、懲罰不良廠商。
(四)強化機關之採購內控制度:機關應依內部組織編制及業務運作需求等,強化採購內部控制制度,以利採購作業之運行;如發現廠商有不法之情形發生者,移送政風單位專案清查,藉由清查發掘不法線索,以有效掌握犯罪事證,杜絕不法情形發生。
三、建立廠商公開之檢舉或申訴管道:本府招標文件載明檢舉及申訴管道,透過公開之檢舉或申訴管道遏止圍標之不法行為,以強化圍標通報查處機制。
答覆人: 鍾兆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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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