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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04年07月27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提問內容: 預算金額與預計金額之意涵為何? 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採購金額何時認定及計算方式? 其採購金額級距為何?
答覆內容: 一、預算金額與預計金額:
依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及同條第2項,「機關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二、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採購金額何時認定及計算方式:
依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依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各款辦理,其認定時機為辦理招標前。
三、其採購金額級距為何: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8 條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8804490號函,訂定採購金額級距如下:
巨額:工程-2億元,財物-1億元,勞務-2千萬元
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5千萬元,勞務-1千萬元
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1百萬元
未達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逾10萬元未達1百萬元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工程、財物及勞務-10萬元以下
答覆人: 賴柏誠
電話: 02-27208889#1055
電子郵件: mike5205@mail.taipei.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