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想請教一下採購法中針對開口契約是否有明文要求不得提前驗收的規定?有關市府的勞務開口契約,如因該勞務項目已明確完成契約要求條件,是否可以不用等到契約價金用完或覆約期限滿就可以提前驗收請款?煩請釋疑,謝謝! |
答覆內容: |
有關您反映「採購法中針對開口契約是否有明文要求不得提前驗收的規定?有關市府的勞務開口契約,如因該勞務項目已明確完成契約要求條件,是否可以不用等到契約價金用完或覆約期限滿就可以提前驗收請款?」,經本局了解回復說明如下: 一、查本府並無訂頒勞務採購開口契約範本,來信所稱市府的勞務開口契約,應係採購機關就採購個案特性需求約定有關契約價金給付方式及驗收程序,先予敘明。 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爰此,建議您可與招標機關釐清確認該採購案契約約定之請款及驗收方式,如契約未明訂俟驗收合格後始得付款,而有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部分,可依前開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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