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法令:「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及又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2項、第3項也規定「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該日不算入。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採購服裝乙批(預算金額為300萬),其中自6月1日上網公告至6月16日截標,因招標文件修改,截標日改為6月20日,請問此時之釋疑及異議,如何計算其截止日期才是合理意義期限?
假如本案等標期,即業從16天延長到22天,則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是否應有6天(22/4=5.5天,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所以為6天),請問是否「即自公告日6月1日8時起至6月6日17時止呢?又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是本案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至少應有10天,即自公告之次日(6月2日)起至8月11日17時止。請問到打要以哪個為機關不予受理的期限呢?
又假如第二次公告時間為5天等標期,那個期限為最後受理期限呢?因為不符合至少應有10天之規定。 |
答覆內容: |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請問辦理採購之釋疑及異議期限如何計算」,經本局了解回復說明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爰依前開規定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為等標期之1/4,如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應自更正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之等標期之1/4計算。 二、有關異議受理期限與疑義之受理期限係分屬不同法條規定,而異議受理期限,依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若等標期之1/4不足10日者,廠商仍得於10日內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機關應予受理。 三、至於來信所詢第2次招標等標期倘為5日者,仍依上開規定,釋疑期限不少於等標期之1/4、異議期限至少10日。 四、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邱雅芬,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張培義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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