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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03年06月23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一、本府捷運局(以下簡稱:本局)所辦理之捷運萬大線工程,因捷運出入口所需用地屢遭民眾抗爭,故本府都市計畫委員會考量民意所向,請本局研擬車站及捷運設施之替代方案,研擬內容包含: (一)南門市場重建並與捷運 LG01 站出入口(及中正紀念堂站 2 號出入口)、通風井一併興建共構配置方案(含地下與市場連通)。 (二)以捷四(土開基地)排除臨南海路部分之用地範圍,設置出入口及轉乘設施方案。 (三)將LG03 站移設至忠義國小前之替代方案。 (四)將LG04 站北移 85 公尺之替代方案。 (五)因前述移站導致之隧道長度變化,須就營運安全部分,評估於LG04~ LG05站間新增通風豎井之必要性。 二、萬大線之細部設計已完成,前述替代方案之研擬,須框限於原設計成果之基礎下,進行相關捷運設施之調整或擴充等評估、規劃及基本設計工作,俾準確精算所需用地面積與範圍,以維相關單位或民眾之權益;且須與原設計充分整合相關介面,例如:出入口與通風井之調整佈設,須與車站內部配置一併檢討考量;移設站位亦須銜接前後隧道等,與原細部設計有相容、互通之需要,因涉及設計理念之延續,如委託原細部設計廠商辦理,較無設計責任歸屬問題,反之,如另行委託其他廠商辦理,則可能有責任不易釐清之情形。 三、本案之預估委託服務費用約新臺幣600萬元,原契約金額(包含DQ121設計標及DQ122設計標)計新臺幣2億9,080萬元,追加之契約變更金額占原契約金額之比例約2%,尚不致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之錯誤態樣。 四、綜上,本局可否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委由原細部設計廠商以契約變更方式追加辦理?敬請 鈞府釋示。
答覆內容: 有關 貴局辦理捷運萬大線工程之委託技術服務案,因捷運出入口所需用地屢遭民眾抗爭,爰將就車站及捷運設施研擬替代方案,並須框限於原設計成果之基礎下,進行相關捷運設施之調整或擴充等評估、規劃及基本設計工作,且須與原設計充分整合相關介面,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護、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之情形一節,請本於權責確實檢討評估是否符合該款規定之情形,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敘明符合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答覆人: 鍾兆豐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cfc1923@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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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