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服務人員您好:
我在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上,看到採購標準作業程序中,有關招標前置作業中提到,就「準備招標文件」由業務單位辦理,但於採購作業簽報中,亦有「製作書面/電子招標文件」之流程,其辦理者為「採購單位」,截圖如下:
想請問一下,就本府現行標準作業流程,招標文件之擬定者究由業務單位擬定,或應由總務單位製作,是否有強製規定,或可依機關自行調整程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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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來信所詢「辦理製作書面/電子招標文件」之擬定者為業務單位或總務單位,其內容簡述如下: 招標文件為邀請廠商投標所準備的一些相關文件,依採購法第29 條第3 項規定,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例如:投標須知、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契約草案、採購規範、押標金及保證金格式等。一般而言,招標文件會隨採購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招標機關應視案件性質備妥所需之相關文件。於政府採購法中雖無強制規定辦理招標文件之單位,惟業務單位既提出採購需求,則應辦理相關招標文件之訂定,例如:藉由契約條文規範廠商,以達到良好之履約管理、於投標須知中訂定符合採購案之廠商資格及押標金等。建議由業務單位製作以下招標文件並請採購單位(總務單位)協助審查: 1.投標須知 2.補充投標須知 3.契約文件 4.一般規範 5.補充規範 6.一般條款 7.特定條款 8.設計圖說 9.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 10.投標時切結書(投標廠商) 11.開工前切結書(專任工程人、工地主任,營造業適用) 12.投標廠商切結書「勞務採購案(屬人力派遣性質)」 13.其他 另為檢核確認招標文件之完整性,避免缺漏,除業務單位簽報核准準備之招標文件及招標附件(招標用)外,採購單位至少尚應依據上開招標文件相關規定製作下列文件,併同納入招標文件: 1.招標公告 2.投標封套、證件封、價格封(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者,免另附證件封及價格封)。 3.投標書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空白詳細價目表(標單) 6.授權書 7.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8.其他 二、本府訂頒「採購標準作業程序」2.1.2.6 (採購作業簽報)及2.1.2.7 (製作書面/電子招標文件)之作業程序說明及控制重點,請一併詳閱參採。 三、有關對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府頒採購契約範本執行疑義之釋疑程序,請確實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088206502000號及97年5月23日府工採字第09730935301號函示,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上級機關應就所屬機關所提疑義進行研析回復採購機關;若仍有疑義,再由上級機關函請本府釋示,爾后此類案件敬請依上述規定先洽上級機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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