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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02年11月26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提問內容: 本府工務局採購法諮詢人員您好: 一、招標案免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之原則,需有前例可循,惟採購法(令彙編)中何處(條)有明確敘述該原則? 二、本單位前於101-102年曾辦理影像紀錄案,其經費來源為公務預算,明年(103年)該案將持續辦理,惟預算來源將更改為本單位之基金預算,案名將做部分調整,但,標案中的計畫內容及工作項目與前2年招標案需求是一致的,請問針對明(103)年招標案可否免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 以上,請協助回復,謝謝!!
答覆內容: 一、來信所詢辦理應成立評選委員會之採購案,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上開規定規定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但請注意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不涉預算來源問題。
二、有關影像紀錄採購案可否免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一節,請依上開規定就採購案之評定方式、評選項目及其配分、評審標準等是否有前例可循,或條件簡單,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三、有關對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府頒採購契約範本執行疑義之釋疑程序,請確實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088206502000號及97年5月23日府工採字第09730935301號函示,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上級機關應就所屬機關所提疑義進行研析回復採購機關;若仍有疑義,再由上級機關函請本府釋示,爾后此類案件敬請依上述規定先洽上級機關函釋。
答覆人: 邱雅芬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choya0614@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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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