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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102年07月15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資訊處
提問內容: 您好,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請問其中"不同標的"的認定依據為何? 本局常需針對現有硬體資訊設備進行擴充(如加購硬碟空間或網路卡),可否以下列依據,作為區分現有設備為"相同"或"不同"標的之認定方式: 1.依據設備製造廠牌(如IBM、HP或Dell)。 2.依據當初購入設備的採購契約。 謝謝!
答覆內容: 所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不同標的」及其執行認定疑義,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係規定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等非屬分批辦理之情形,惟採購標的是否屬不同標的或有不同需求條件等,應由招標機關依採購標的性質、規格及需求特性等本於權責核處認定。
二、所詢針對現有硬體資訊設備進行擴充部分,如經招標機關認定屬不同標的或有不同需求條件,自得分別辦理,惟應注意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規範,而將案件以化整為零之方式分別辦理。
答覆人: 曾志漢
電話: 02-27208889#1055
電子郵件: pihan@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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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