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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7年03月24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1.請問一下再一般勞務採構中契約價金的給付有總包價法和單價計算法有什麼不同呢? 2.在智慧財產權的部份有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和機關取得全部權利有什麼不同呢? 3.一般的勞務採購需要保留保險金和稅捐的金額嗎?
答覆內容: 一、所詢事項回覆如下:
(一)總包價法和單價計算法之差異係其適用案件性質不同、計價方式不同,總包價法適用於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之採購案件,其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者,廠商依合約約定執行所有作業項目,並領取一定之契約價金;單價計算法亦適用於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惟其計價方式係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並請查詢「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二)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及「機關取得全部權利」等相關問題,非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洽詢法律專業機關(單位)。
(三)勞務採購之保險金及稅捐
1.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6條及97年3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061380號函「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但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及本府96年10月24日府授工採字第09631731000號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者外,包含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依法應簽證費用及專業保險費用」,勞務採購之契約價金除決標對象為自然人外,應含稅捐(請參考本府97年3月6日府授工採字第09701760000號函)。
2.有關保險費用是否保留一節,如契約已約定廠商需投保專業責任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或其他機關要求必要之保險者,得予編列保險費用,或不專項編列該費用,但須請廠商納入報價考量,如屬廠商自行加保部分,或機關要求屬確保廠商相關從業人員權益之保險項目(如故主責任險),則由廠商自行付費,機關不編列該等保險費。
二、爾後 貴處如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執行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
答覆人: 陳紹昀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