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本總隊(全銜: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查核金額以下之工程採購,於開標審查投標廠商文件時,發現1廠商以銀行開具之支票(無劃記禁止背書轉讓)繳交押標金,支票上憑票支付對象書寫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雖廠商抬頭書寫為本總隊上級機關「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在考量本總隊應可領取該筆押標金及權益可確保情形下,判定該廠商為合格標,最後並由該廠商以最低標得標,該廠商亦完成繳交履約保證金。今次低標廠商來函表示最低標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工程補充投標須知(一):「繳納押標金時,招標機關欄請填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或以電匯款入帳方式:請填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自來水基金,帳號:○○○」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38條之(二)之7:「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而其受款人欄與本機關名稱全銜不符者為無效標…。」等規定辦裡。請問本案投標廠商繳交之押標金抬頭書寫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是否屬合格標。 |
答覆內容: |
有關 貴總隊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查核金額以下之工程採購,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可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及本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38點規定,由 貴總隊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