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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7年02月26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您好: 本局目前辦理「檔案回溯建檔委外」採購案。案件性質概述如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50萬元(預計及採購金額均為550萬元)(係業務單位預估總數55萬件,每件單價預估10元編列)屬「勞務採購」。採「單價決標」方式辦理,每月依實際承作數量,按契約單價結算,採分批交貨(預估第1個月完成6萬件,後7個月每個月完成7萬件)、分批驗收及分批付款(共8期),全部總價不得逾預算金額,履約標的完成或總價達預算金額時即表示本案契約完成。 今有下列二點「疑問」,請問如此敘述有否違反採購法精神? 一、業務單位自訂罰則為: 1. 本局每月統計1次查核檢驗結果,其容許錯誤率為查核總件數的百分之5,若超過百分之5,每超過百分之1,按當月實作件數總價的千分之2計罰。 2. 廠商建檔之資料內容有錯誤或因建檔作業之疏忽、不當而導致其他任何資料之錯誤、瑕疵或消失者,應負補正或回復之責,並應於7個工作日內補正或回復完成;否則,每逾1日,按當月實作件數總價的千分之1計罰,罰款總額以當月實作件數總價之20%為上限。 二、底價採「每件單價」方式訂定,算至小數點第2位(係以數量約55萬件為考量)。
答覆內容: 一、依所述本採購案內容及特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之規定及臺北市政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注意事項已有相關規定,請 貴局參酌辦理。
二、經檢視提問內容,大部分屬罰則(違約金)及驗收等契約履約約定事項,尚有建議意見如下:
(一)請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47點規定,於契約明訂「分段進度」及「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約金」,亦即尚須規定每月至少須完成之進度(件數數量)及其罰則,以及每月驗收時查核檢驗之頻率 (如每完成○件至少應抽查○件)。
(二)貴局每月統計1次之分批驗收查核檢驗,該程序如為「部分驗收」,則須通知監辦單位參加,部分驗收不合格之改善期限為7個工作日,貴局應於改善期限之翌日辦理複驗,以確認廠商是否依限改善完成。 貴局亦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考量以「分段查驗」方式辦理,無須通知監辦單位參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12月31日(90)工程企字第90051035號函並請參考),俟履約完成後可供驗收之用。
(三)本案可考慮收取保固保證金,如日後驗收合格後,發現廠商建檔之資料內容有錯誤者,得於保固期限內洽廠商補正之。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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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