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一、市府採購稽核小組94年1月至3月份缺失案件中,「XX委託經營案」違反採購法第30條:押標金額度為預算金額之100%。
二、本處94年5月12日就原案開會研討,擬改定保證金為120萬元整。請問:1.保證金逾10%是否違規。
2.行政契約是否可不受採購法約束。 |
答覆內容: |
一、依「押標金保障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故本採購案所訂押標金額度為預算金額之100%,已與上述原則相悖。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另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解釋函,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須由機關支付對價或由接受服務之第三人支付對價與廠商者,除下列各款情形外,適用政府採購法:(一)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二)適用促參法者(三)依其他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者。故有關委託經營管理案件仍應以個案性質檢討有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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