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敬啟者:
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2條規定:「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次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420310號函釋: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所稱「監辦採購人員」指監視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人員;另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亦適用之。
請問本府訂頒「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五、(三):「各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之職期,主管及非主管人員之任期均為三年,但基於業務需要或表現優異者,經報請本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之規定,其中「採購業務人員」之意涵究竟為何?又「主管」之層級範圍係指為何,敬請釋示! |
答覆內容: |
一、查「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另第3條規定所稱之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 二、至於 貴局詢問本府訂頒「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五、(三)所稱之「採購業務人員」及「主管」之意涵,因該要點為本府人事處所訂定,建議洽請該處諮詢,有關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所採購單位另尚可參酌本辦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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