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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7年01月25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提問內容: 本府話務中心與家樂利公司目前所訂電話勞務契約:每月通數為50,000通;值機人力25-31位;管理人力4位,承攬金每月150萬元.契約期限至97年12月.招標文件沒有載明後續擴充之需求. 現如擴充通數及人力為:每月通數為100,000通;值機人力44-54位;管理人力6位.請問可否以議價方式辦理?
答覆內容: 1.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9條,辦理採購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原則,如因個案特性及需求,且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2.貴會提問內容所述「招標文件沒有載明後續擴充之需求」,未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本案如有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第8款、第12-15款),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或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廠商議價辦理契約變更或另行招標訂定新約(請參考本府96年3月21日府工採字第09630066600號函訂定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各類採購作業標準作業程序」三、限制性招標)。
3.依詢問內容所述,本案可優先審酌是否符合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如是,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廠商辦理契約變更,並辦理議價程序,如係以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併請參考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790號函)。
答覆人: 陳紹昀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