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主旨:為辦理本局敬老愛心車隊「租用1,000具計程車用悠遊卡刷卡機案」招標事宜,惠請提供意見。
說明:
考量以下:
一、為確保使用敬老悠遊卡暨愛心悠遊卡之乘客暨計程車業者間車資交易之帳務正確性暨個人資料安全性,
二、設備廠商開發之刷卡機暨相關設備與現行悠遊卡系統之相容性,
三、符合台北智慧卡公司相關技術認證,並獲得該公司授權使用台北悠遊卡電子票證相關專屬權利
四、本設備係屬原型機並首次製造,
辦理方式:
一、因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暨同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之規定。
二、刷卡機之設備商,須先取得台北智慧卡公司授權後,開發、設計、製造刷卡機之原型機,通過台北智慧卡公司之技術認證後,才符合本招標案之投標資格。
三、因計程車隊表達刷卡機應有二家以上廠牌,選購、使用及維修上才不會造成獨佔情形,因此要求台北智慧卡公司應有二家以上認證合格之設備商可供選擇。
問題:
惟若廠商因取得前揭專利權付出對價,屆時參與投標未得標,如依本府制式「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二十九點:「廠商投標時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七)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是否會造成執行上疑慮? |
答覆內容: |
一、廠商先行取得台北智慧卡公司之授權及技術認證,符合投標資格後參與本案投標,若其所取得之授權及技術認證於未得標後仍為有效,則廠商雖未得標但仍可利用該授權及技術認證進行商業行為。 二、若本案招標文件中明定履約所須取得之相關授權或技術認證須於交貨前取得,而非規定於投標前取得,則較無投標須知範本第29點執行之疑慮。 三、建議將「取得台北智慧卡公司授權後,開發、設計、製造刷卡機之原型機,通過台北智慧卡公司之技術認證」列為履約項目,廠商投標資格之訂定較不致有限制競爭之情形;若對於廠商於得標後是否能如期取得授權及認證有所疑慮,則可依標的需求訂定規格標之條件,並於契約中訂定違約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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