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提問內容:
1.依據臺北市議會95年11月10日議事字第09500384400號函規定「今後市府各單位出租市有公用房地供金融機構設置自動櫃員機,應採公開招標
方式辦理。」
2.本校出租市有公用房地供金融機構設置自動櫃員機計1台,屬本校教職員工薪資轉帳銀行-臺北富邦銀行所有。
3.本校以往皆依「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規定,每3年與臺北富邦銀行簽訂合約,合約規定該銀行每月須繳付1,000元使用費,3年共計繳付36,000元。
4.臺北富邦銀行既為本校教職員工薪資轉帳銀行,在薪資提領或轉帳有其便利性,且可免扣手續費,如為他家銀行所設自動櫃員機,除不方便外,另須扣繳手續費。
5.本案採購金額計36,000元(3年總額),依採購法子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6.請問本案應如何辦理採購?敬請 告知以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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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本案為市有公用房地出租案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非本採購業務諮詢之範圍,先予敘明(請參考本府96年9月21日府工採字第09631636800號函送「適用政府採購法原則分析」草案)。 二、依「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用房地提供使用,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得採申請使用之方式辦理:…三 設置自動櫃員機、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者。」該款規定與所述依據臺北市議會95年11月10日議事字第09500384400號函規定「今後市府各單位出租市有公用房地供金融機構設置自動櫃員機,應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之意旨不符,建請進一步洽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財政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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