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臺北市立中崙高中校舍新建工程(內裝工程)於93年10月20日與承商終止合約,並委請第三公正單位辦理終止合約後結算鑑定,於94.8.18.本校依約及鑑定報告書向臺北市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報廠商有採購法101條款情事,於94.10.5.承商(信福營造公司)提出申訴書,於95.6.6.教育局函基於息爭止訟同意本案履約爭議調解成立(調 94072 號),於95.6.2.臺北市申訴審議委員會<訴94034>判斷<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本校乃依調解成立書.合約及鑑定報告書向承商罰款及沒收保固保證金等,並於96.3.8.辦理本工程驗收結算證明書已完成發給承商。然承商於96.8.22.來函要求退還本工程保固保證金,本校原依合約第廿四條<....如係終止合約...保固期滿,就未動用部分,仍歸甲方所有...>沒收承商保固保證金,故保固保證金不退還承商,是否有當?懇請釋疑。 |
答覆內容: |
一、查本工程合約第23條第2項規定:「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驗收合格之次日起,…保固保證金按結算總價百分之二計算,由工程款及保留款或乙方得領回之相當額度履約保證金優先扣抵…。」 二、次查合約第24條第1項規定:「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不經催告,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合約,並得以尚未發還乙方或解除保證責任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估驗計價保留款,充作違約金,如係終止合約,應就該違約金中先留終止合約結算總價百分之二為保固保證金,並於保固期滿,就未經動用部分,仍歸甲方所有。…」 三、依本府95年5月17日調解成立書(調94072號)調解成立之內容及理由第3點第2至5款已就逾期罰款部分、品質文件不完整罰款、待領工程款、沒收履約保證金部分作出明確建議,惟並未見提及保固保證金,故保固保證金之處理應回歸合約規定辦理。 四、又依 貴校所提供工程尾款之黏貼憑證用紙中,廠商所開具之發票17,049,637元,其中扣除2,712,350元作為繳納保固保證金之用,究係依合約第23條第2項規定辦理,或依合約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所產生之法律效果不同,請查明。依合約第23條規定辦理者,其保固保證金由廠商另行繳交,如保固期滿,無保固保證金不予發還之情形,應予發還廠商;依合約第24條規定辦理者,其保固保證金係由廠商應繳交之違約金(該違約金兼具懲罰性及損害賠償性質)中扣留,如保固期滿,保固保證金未經動用部分仍歸校方所有,請 貴校再予以查明事實情形,以釐清是否應發還廠商。 五、本案請 貴校請前述事項再予以詳細查明,如對本工程合約及調解成立書之執行尚有疑義,建請貴校洽直屬之上級機關召會研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