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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6年09月19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臺北捷運木柵線月台區天花板及照明設備更新工程」(以下稱本工程)照明燈具所佔面積是否於天花板計量上扣除,本工程鋁合金天花板型式皆為1200mm×600mm及1200mm×300mm,使用之燈具型式為1200mm×600mm及1200mm×300mm T-BAR式,燈具安裝上不需將天花板額外加工,直接安裝皆可,且本工程契約詳細表皆編列燈具單價及燈具安裝工資,請問 貴局天花板計量方式,是否要扣除燈具所佔之面積,若不扣除燈具所佔面積,而本公司已編列燈具單價,是否有重覆計價給付的問題。
答覆內容: 一、本採購業務資訊網設置之「採購業務線上諮詢」範圍係政府採購法暨子法及本府訂頒之採購相關規定之執行疑義,貴公司欲知本府工務局之工程計價方式,建議請洽詢本府捷運局、工務局所屬工程處工程執行單位:新建工程處、水利工程處、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等。
二、本科僅提供下列意見供參:
(一)天花板之面積是否扣除一節,應依合約約定及工程施工圖說之施工方式辦理。倘施工圖燈具位置並無需設置天花板,而天花板之計價如未扣除燈具所佔面積,將發生計價數量與現場實際量測尺寸有差異之情形。
(二)承上,計價數量與現場實際量測尺寸有差異時,若合約約定之計價方式為實做數量結算者,應依現場實際完成數量計價給付;若為總價結算者,依實做數量增減超過該項目百分之十時,應就超過百分之十部分辦理契約變更。
答覆人: 陳紹昀
電話: 27208889轉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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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