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人數:46851854

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6年08月07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有關本局〔公文檔案媒體儲存作業委外案〕,依契約規定〔...乙方前2個月每月每批至少掃描完畢交貨9萬頁,...乙方每完成應完成頁數送交甲方簽收備驗,甲方並依合約規定辦理驗收.〕本案得標廠商應於96年6月8日繳交第1批掃描數量9萬頁,惟該廠商迄96年6月25日止未交貨,且現場履約工作人員均已撤離,經本局抽查部份已完成掃描完成之影像檔,發現多數與契約規定之尺寸不符,且僅完成4萬餘頁,尚未達到契約規定第1次交貨之數量,請問本局是否須辦理1次驗收.本案本局已發函通知廠商將依規定辦理解約.請問本案情形是屬解約或是終止契約.此二者如何區別?
答覆內容: 一、經查民法中規定,契約之「解除」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因行使解除權而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以回復契約訂立前之狀態。契約解除後,契約所生債務尚未履行者,僅其債務消滅而已,其業已履行者,該受領給付之當事人應向他方返還給付,以回復未訂約以前之原狀,故「解除」權之行使較適用一時性之契約,例如土地買賣。契約之「終止」乃使契約嗣後歸於消滅之行為,換言之,契約因終止權之行使,由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以意思表示使契約嗣後失其效力。終止權人於契約終止以前,已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終止權之行使而受影響,故「終止」權之行使較適用繼續性之契約,例如工程承攬及勞務工作。
二、綜上,終止契約是使契約自終止時起消滅,並無溯及效力,與解除契約不同。一般於工程承攬或勞務工作屬繼續性契約之特性,除了訂約後未履約前或訂約後初履約時,其行為合於得解除契約之規定;否則,在已履約後,宜適用終止契約之規定。
三、本案情形究屬解約或是終止契約之疑義,應依契約失其效力後是否回復契約訂立前之狀態,本於權責認定之。



答覆人: 王凱利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hchsieh@trts.dorts.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