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本處有一財務招租案件(原光華商場舊址業經新建為資訊產業大樓,該大樓除安置原有攤商外1樓及B1出租經營);本案欲採公開評選後決定承租者,惟評選委員建議將有關違反政府採購法101條之不良廠商亦列為本案投標須知條款之ㄧ,請問妥適否?
|
答覆內容: |
有關 貴處函詢財務招租案件,評選委員建議將有關違反政府採購法101條之不良廠商列為本案投標須知條款之ㄧ,是否妥適疑義案,查本案招租案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政府採購法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09300314750號函)。本案經洽 貴處提問人表示係依據「臺北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如尚有疑義請洽本府財政局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