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投標須知第1頁.五.本採購招標方式(三)限制性招標2: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第15條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案.勿以公告方式辦理.以避免引起爭議...惟依市府來函限制性招標仍以公告為原則..因此若採購案達到GPA金額..又是限制性招標..是否不能公告呢? |
答覆內容: |
一、依本府99年11月15日府工採字第09930346500號函示:「屬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第15條限制性招標之採購者外,本府各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12款至第1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時,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不宜以公告方式辦理者,均應上網刊登招標公告為原則;上開限制性招標案如未以公告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以增加競爭機制。」已明示屬GPA案件不適用上述原則。爰政府採購法令及相關規定,釋函常有修正、更迭,機關辦理採購應隨時注意其異動情形,以避免違失或錯誤。有關相關法令、釋函之異動情形,可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或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二、政府電子採購網網頁下方工程會訊息有登載「辦理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採購案招標公告相關問答集」,亦可下載參考。其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系統設有檢核機制,如未符合該規定者將無法傳輸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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