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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9年11月11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你好,本案為汰換多項監測儀器採購案,其中碳氫化合物監測儀器經驗收發現下列問題: 一、審標 碳氫化合物監測儀器 1.原規範測定範圍:至少須含0~10、20、50ppm三段偵測範圍。 2.廠商送審型錄:廠牌Thermo 55i,preset ranges:0-5、50、500ppm,or 0-10、100、1000ppm,or 0-20、200、2000ppm,or 0-50、500、5000ppm,Group selectable at time order(廠商並註記為二、(五)、2,表示對應儀器規格) 3.判定為合格標 二、驗收 驗收時發現無法設定0~20ppm區間範圍,廠商表示送審型錄Thermo 55i所表示測定範圍,係為0-5、50、500ppm為一種型號,0-10、100、1000ppm為一種型號,0-20、200、2000ppm為一種型號,0-50、500、5000ppm為一種型號,並非所有濃度皆可設定,只能就其中一種型號使用。故驗收時發現0~20ppm區間範圍無法設定,但就儀器操作使用上,並不影響儀器功能,且廠商提供之測定範圍亦足供本單位監測使用。 請問 本項儀器採購其產品型錄與合約規範不符,應依採購法第50條或依採購法第72條「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辦理,又儀器功能如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是否須辦理減價收受。 謝謝
答覆內容: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另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三、綜上,本案招標文件已規定「碳氫化合物監測儀器至少須含0~10、20、50ppm三段偵測範圍」,請 貴局重新檢視廠商投標所檢附之型錄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倘型錄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本案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並同時檢討該審標未確實之相關人員責任;倘型錄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惟廠商提供之儀器,經驗收與型錄及契約規定不符者,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
答覆人: 林鼎傑
電話: 1053
電子郵件: chieh2@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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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