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主旨:有關本局規劃聯合所轄各醫療院所,共同辦理防疫物資採購之適法性問題,謹請釋示,以資遵循,請 查照。
說明:
一、依96年5月30日本市醫療院所防疫物資統合計畫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目:「..儲備防疫物資」暨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規定,各地方政府及各地區級以上醫療院所,需於無疫情時儲備至少2週以上之「N95口罩」、「防護衣」以及「外科口罩」等防疫物資,以因應重大疫情突然來襲之緊急運用,故本局及本市各醫療院所均依各單位工作人員數進行估算並儲備2週之防疫物資。惟近日本局接獲部分區域及地區醫院反映,於平時未有傳染病大規模疫情時,極少使用到規定儲備之防疫物資,尤其是N95口罩及防護衣,故除需耗費醫院部分成本外,另亦面對物資屆效銷毀之壓力。
三、爰此,為減輕本市醫療院所儲備防疫物資之成本壓力及增加物資流通,進而減少屆效物資問題,故初步規劃2種方式辦理:
(一)委託民間機構聯合採購:由本市有意願加入之醫療院所與本局依物資需求比例共同出資,委託民間機構(如:醫師公會、醫院感染管制學會等)負責統籌採購防疫物資,但有關公務機關出資超過50%比例,是否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由本局統籌聯合採購:鑑於醫療院所儲備防疫物資乃為遵守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義務,以醫療院所執行防疫義務、儲備防疫物資之觀點,是否可將其視為廣義之行政機關,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委託本局聯合統籌辦理防疫物資採購?
四、上述規劃辦理方式之適法性與可行性敬請 貴局釋示。 |
答覆內容: |
一、貴局所詢方案一以委託民間機構聯合採購之疑義,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19日工程企字第8812252號函釋示原則,由民間機構以合辦名義辦理採購,機關經費占採購金額半數(50%以上),且機關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監督。 二、有關方案二,因本案性質非涉行政或公權力委託事項,則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依政府採購法第3條之規定,方案二由 貴局辦理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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