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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6年06月25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提問內容: 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第12條議價無法議決,逕行公告底價後,是否仍需以暫定價款之備註,要求廠商於變更契約書上簽章?如無變更契約書之成立,則似乎無此項契約變更之明確紀錄,亦影響後續契約變更案之累計結算金額,也影響走入結算驗收作業之程序,在這個部分,請問市府相關工程單位都是如何辦理?請提供辦理方式,以便依循!
答覆內容: 一、如機關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辦理,係屬議價或調解不成立之情形,非雙方之合意,尚無法要求廠商於變更契約書上簽章,機關僅能依該暫定價款辦理契約變更及後續結算驗收作業。
二、如廠商於驗收合格後仍不願用章領款,各機關得將爭議部分之金額提存法院後結案,並依規定開立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予廠商,但應於「驗收意見」欄下方增加「備註欄」加註爭議及提存法院之相關內容,以增進採購效率。
三、日後廠商如循救濟管道(如仲裁或訴訟等)提出請求,機關應俟仲裁判斷或判決確定書辦理;倘必須再給付廠商工程費,可視情況請廠商繳回原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後(如繳回有困難情形時,得發函註銷原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重新開具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核發工程費。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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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