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主題:為萬華區大理街公2公園「員工福利宿舍地下室拆除工程」案能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限制性招標。
說明:
一、查萬華區大理街公2公園內員工福利宿舍,原為地上5層、地下1層之建物,前經公園處於94年11月間辦理協議價購補償,並於95年1月10日執行拆除完竣在案。
二、另查公園處拆除員工福利宿舍當時因考量該宿舍之地下室規模量體龐大,若逕予拆除,接續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若無法立即進場施作,大型地下孔洞恐影響基地周邊地層穩定、維管風險、損鄰及浪費公帑等情事,故當時地下室並未進行拆除工程(詳附件2)。
三、另有關本案之拆遷補償費計1320萬元,經公園處辦理拆遷補償費及地上物拆除清運工程空污費計900萬3100元,尚餘419萬6900元(詳附件2)。
四、經95年2月9日早餐會報決議,有關地下室設施物拆除,由發展局協調中國時報社併同停車場興建辦理,經費由發展局支應(詳附件3)。
五、今公2公園及地下一層停車場都市設計案業經本府於96年5月1日核備,中國時報社於5月8日申請建照,動工在即;又旨揭案原為本府應辦事項(本府應將宿舍及地下室拆除完竣後,交由中國時報社興闢公園及地下停車場)。若本府與中國時報社個別施工,則必須各自施作連續壁,否則地下室拆除工程恐有崩塌之虞(位置圖詳附件1)。
六、故旨揭地下室拆除工程,得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本處以前述剩餘款419萬6900元辦理限制性招標,交由中國時報社委託之營造廠一併施作,請 查照見復。
附件:
一、本案位置示意圖。
二、94年8月9日與95年4月4日奉核簽。
三、95年2月9日 葉副市長主持早餐會報結論。
|
答覆內容: |
一、茲因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限制性招標,係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本案不符本款之規定,無得適用。 二、本案依工程專業判斷,擬委託由中國時報社併案施工,否則地下室拆除工程恐有崩塌之虞,建議可檢討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將該地下室拆除工程所需之費用以補助方式交由中國時報社辦理;如補助金額未占採購金額半數,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