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方式五.(五)本採購案訂約時....但得標廠商如認為調整之單價不合理時,得由雙方協議調整之。
請問:
1.本府有無訂定相關協議調整作業準則或規定。
2.如無規定,所為單價不合理依何標準認定?
3.如協議調整是否有上限或依預算單價百分比
4.機關可否不接受協議調整 |
答覆內容: |
一、本府擬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方式」為「臺北市政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注意事項」,目前已發函請各機關提供意見中。 二、本府目前並無訂定單價調整相關作業準則或規定,係由各機關自行依個案處理,尚無法統一訂定調整之上限或依預算單價百分比,調整時應審慎妥處,應先行檢視機關有無預算單價誤植、偏於市場行情過大等情形,併得參考各投標廠商該項目報價及該項目之預估需求數量等因素,機關應統籌考量得否調整,若須調整應在決標總價不變之原則下,協議調整合理單價。 三、如雙方協議不成,機關自無法接受協議調整單價,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標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之規定,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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