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有關本府制式契約內第三條第三項保留增購權利疑問,本(環保)局採購96年度長筒手套,於契約內以明訂保留增購30%權利,承商並無提出異議,惟訂約後經徵詢承商表示本局欲增購時,承商表示投標時,成本計算錯誤,已有虧損,故以不符成本為由予以拒絕,請問承商此舉有違反契約規定嗎?如承商可以拒絕,本局可用標餘款再行辦理採購嗎? |
答覆內容: |
一、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執行疑義,本府業於95年10月03日以府工採字第09505178300 號函告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如有後續擴充之需要,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情形者,得以該款作為限制性招標之依據,於原契約金額執行完畢後,得依原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所載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惟如原廠商表示無法以契約原定條款承作,則應另案辦理招標。 二、契約雙方如有履約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得依本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相關規定業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 貴局可逕上網參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