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請問: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工程案件,可否因工期短、規模小、工法簡易,參考本府制式工程採購契約,自行訂定「工程簡易契約」,以符合實際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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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有關前揭問題,本府前於93年10月6日以府工三字第09305572600號函檢送「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供本府各機關適用,且於該函說明中載明該契約範本供作訂約之依據或參考,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於訂定工程採購契約時,仍得斟酌具體個案特殊之情事,作必要之增刪,但不得修改原條文文字內容(條文規定由機關自填者除外),故建議貴局仍採用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得將不適之條款予以全條刪除,不宜自行訂定「工程簡易契約」,以免產生掛一漏萬、錯漏頻生之情事。 另針對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工程案件,本府訂有「臺北巿政府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小型簡易工程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設計與施工合併招標作業執行須知」及「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小型工程以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設計與施工合併招標作業流程」規定,業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貴局可逕上網下載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