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一、勞務採購案,是否可使用複數決標方式?
二、本人目前預計發包一勞務採購案,計畫內容主要宣導本局重點議題(5項議題),對象為本市內各中小學校及民眾。計畫內容包含於市內60個中小學校辦理教育宣導活動、辦理1場次空氣污染防制教育展及設計空氣污染防制教育宣導網頁,網頁包含5個互動遊戲。
三、上述計畫是否可採用複數決標方式進行採購?
四、可行與否?是否有依循之法條規定?
五、是否有建議之採購方向? |
答覆內容: |
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規定「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故勞務採購亦得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準此,機關得依標案性質,並考量市場需求,研訂招標項目或數量之組合,或其他必要之限制條件,訂明於招標文件中,由投標廠商視履約能力分別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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